個資法修法 臉書上貼好友合照 當心翻臉變被告?!
臉書貼照觸法? 個資法三讀踩煞車
個資法限制 NCC:牴觸新聞自由 世界少見這新聞今天很夯,想多了解的,去各大搜尋入口網站輸入《個資法》就能查到一堆訊息了,個人覺得我們的政府跟一堆立法者,又犯了之前小編評論中經常提到的老毛病→老是認為【亂世用重典】是萬靈丹,卻忽略了過度箝制言論自由跟網路自由可能造成的重大後果。老實說,保護個人資料的立意,絕對是個好的出發點,但是好的想法搭配不當的相關措施,也只會造成更大的災難。
試想,今天你隨意分享的一張圖片,即使是對方公開在自己BLOG放流的資訊,但是只要他不爽告你,你照樣挨告。打開新聞台一看!各種新聞,乃至於是一堆重大刑案犯人,沒他們的同意允許就放送,只能打上整片馬賽克跟消音!這還像話嗎?整部個資法修正草案真的很多地方讓人無言以對,所有先進國家都很注重保障個資,可是是哪個天才想的出我國這種個資法修法.....,整體來看這個修正法案,有三大謬誤:
首先,立個法必須優先考慮法益衡平與否,若是一個法律要犧牲絕大多數人的正當自由法益來保障極小的法益,說簡單點,好像金庸的七傷拳,先自損一堆才能煉成,用因噎廢食、飲鴆止渴來形容真的是再恰當不過了,也是上一篇檳榔西施事件評論說到的《大砲打小鳥》,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
其二,此法之嚴苛程度,明顯是絕大多數人無法達成,也就是毫無《無期待可能性》,真的立法通過就是陷大多數人於不義,完全忽略社會的現實層面需求
其三,這些怪怪條文,為何弄到快三讀之前才發現有重大問題?在這之前,各位立委諸公跟行政部門包含NCC都自我感覺良好到沒發現任何問題?非得與論大反彈才能發現.....立法過程招開的公聽會跟一堆協商是都在浪費我們的血汗錢嗎?
總之,個資法的修正案,應該是以保護個人必要或是重大的隱私為原則,像是身分證字號、電話、住址...等等,特殊情況的隱私需求保護為例外,像是偵查不公開、醫療或是交易行為嚇的隱私保障等等....只要能顧及這些重大的法益,再針對可能的情況增加但書來管制就好了!當然具體的條文跟項目,有待行政部門跟立法部門好好思考!只是希望制定任何法律之前,千萬別用高道德標準來制定,那樣搞下來,自由倒退不說,一般民眾光被惡法來惡整,不死也只剩半條命,先進國家最重視的往往就是言論自由,特別是網路普及到雲端運算時代的21世紀,連著作權法都要適度允許開放一些權限,一個個資法修正案卻弄到連報紙都沒辦法報導新聞,就別高談對言論自由的重視!
最後,還是老生常談一下,法律是要以最少限制來保障最大多數!理想國在現實是不存在的,所以才需要一個最適標準的法律,過與不及,都非國家設計的福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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